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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优选法务
地区:安徽 - 合肥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交纳;如果由于遇到不能抗拒的灾祸交纳确实有困难的,能够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限定》 第二条第三款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能够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本领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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