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限定:征搜罗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量支付土地赔偿费、安置补贴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赔偿费等花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花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但该足量准则并不是市场价值的全部赔偿,因为乡村土地不是完全市场化的,其真实的市场价值不能有效计量。所谓足量是指土地的成本价值,即土地赔偿费、安置补贴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赔偿费等花费。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限定,土地赔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而乡村土地一旦开发为商业用地,其市场价值可能远远高于作为耕地使用时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2018-07-01 06:35:4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