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酒灌醉被害人,趁其醉酒昏睡之机拿走其财物的行为,有人认为不构成抢劫罪而应定为盗窃罪

四川 - 资阳 交通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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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法务团

地区:四川 - 资阳

1、应当定抢劫罪。2、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是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从而占有财物的行为。将人灌醉昏睡,使其丧失反抗能力,符合抢劫罪的客观方面的特征,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的“其他方法”,定抢劫罪在学理和司法实践中都是无争议的。3、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有人定盗窃罪的理由可能是行为人趁被害人昏睡不知拿走财物,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方面。但是却忽略了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是产生在灌醉被害人之前,而不是之后,割裂了灌醉和占有两个行为(一个犯罪行为)的联系。没有从犯罪构成来判定。4、如果是喝酒之中灌醉之后看见被害人的财物才产生犯罪故意,拿走财物,应为盗窃。实践中结合具体案件,不难区分。

2017-06-02 14:37: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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