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危险行驶罪侵犯的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是指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相关联,通过肯定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反映出来的维护通行安全的某类社会管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途行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途酗酒行驶机动车的做法。所谓“行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是指机动车行驶人在道路行驶经过中相互攀比行驶速度而迅速行驶、为越过他人车辆而追逐行驶、越过限速的限定行驶等。所谓“情节恶劣”,是指做法人行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形十分危险且不服从交通管理部门制止,屡次因追逐竞驶受到交通管理部门制止或处置,行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导致不良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等。所谓“酗酒行驶机动车”,是指做法人在饮喝酒后无有清醒之前,且体内酒精浓度超出人体应予正常指数之之外,不能行驶机动车的情况下而行驶机动车的做法。作为犯罪处置,酗酒行驶机动车也应当具有肯定的严重情节,即做法人无视酗酒驾车的有关管理限定,或者不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制止,或者导致不良影响等。对有时的酗酒驾车或者特殊情况下的酗酒驾车,无导致不良影响或后果,只要做法人及时认识了自己的错误,也能够作为通常违法做法处置。构成危险行驶罪的主体是通常主体,即任何人实施危险行驶机动车的做法都能够构成犯罪。对于虽有行驶技术但无行驶执照的人实施危险行驶机动车的做法,也构成本罪。此外,对危险行驶做法具有指使、组织作用,或者逼迫、强令进行危险行驶的管理者、行驶者或者其他人,也能够构成本罪。既能够作为本罪的主犯,也能够成为本罪的协助犯等共有犯罪人。4本罪做法人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有意,并且通常是直接有意。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由间接有意构成,如受行驶者要求进行危险行驶,就是一种放任性的间接有意做法。过失不构成本罪。综上,以上问题中描述的情形不构成危险行驶罪。
2018-06-15 10:49:56 回复想获取更多交通事故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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