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寓居使用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采取加固补强的方式来完成对工程质量缺陷的修复,会保持社会的稳定,更能平等合法的保护两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房屋托付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寓居使用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承受修复职责。出卖人拒却修复或在合法时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花费及修复期间导致其他损失的,则应由出卖人承受,这是《建筑法》第60条、《合同法》第111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等所明确限定的义务。违约金及损害赔偿。出卖人托付的房屋决裂格,买受人不论是请求事实上履行还是解除合同,均不影响请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及承受损害赔偿职责。《合同法》第122条明确限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做法,侵害另一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受违约职责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受侵权职责。”
2018-06-12 15:03:46 回复想获取更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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