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宣坐牢事案件,不受可否年终的限制,在法律限定的时限内审理完毕就是合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限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出三个月。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时限,被告人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出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限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准许,能够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量审理时限。人民检察院增加侦查的案件,增加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再次计量审理时限。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能够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裁判前,能够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限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时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限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2018-05-13 19:16:03 回复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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