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条、第条,搜罗、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置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能够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判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搜罗、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获到原件确有困难时,才能够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判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能够作为证据使用。书证有更换或者更换迹象不能作出合法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书证、物证的复制品符合法律限定也可作为证据。
2018-04-30 16:13:3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