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强令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新疆 - 喀什 交通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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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新疆 - 喀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限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规行驶导致重大交通意外,具有本解释第二条限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由此可看出,机动车行驶人员违规行驶导致重大交通意外与被“指使、强令”的内容应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导致重大意外的违规原由要与“指使、强令”该机动车行驶人员违规行驶相关联。比如驾驶者指使师傅超载运输隶属指使他人违规行驶,发生重大交通意外原由是由于师傅的超速行驶,那么驾驶者不构成交通意外罪,如原由是超载导致刹车失灵,那么驾驶者就构成交通意外罪。

2018-05-20 13:2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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