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中的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限定的,由违约方对守约方因其违约做法而对守约方遭到的损失承受的赔偿职责。二.违约中的法定损害赔偿有什么原则根据合同法的限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到的全部损失承受的赔偿职责。具体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法第113条限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能够得到的利益”,可见其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前者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花费、停工损失、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花费、诉讼花费等:后者是指在合同适当履行后能够实现和获到的财产利益。
(2)合法预见规则。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合法预见规则是限制法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重要规则,其理论基础是意思自治原则和平等原则。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
①合法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②合法预见规则不适用于商定损害赔偿;
③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3)减轻损失规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法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其特点是:一方违约导致了损失的发生;相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导致了损失的扩大。
2018-05-15 11:40:0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