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您当前的城市:
北京
热门城市
直辖市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Q
R
S
T
W
X
Y
Z
常用城市
兰州
西宁
西安
郑州
济南
太原
合肥
长沙
武汉
南京
成都
贵阳
昆明
哈尔滨
长春
沈阳
石家庄
杭州
南昌
广州
福州
海口
北京
天津
上海
重庆
呼和浩特
乌鲁木齐
南宁
银川
拉萨
深圳
青岛
苏州
佛山
东莞
宁波
无锡
潍坊
全部
进入北京站
首页
找律师
问律师
学知识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手机律图
手机扫一扫,法律兜里装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64365.com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免费问律师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免费问律师
网站导航
地区分站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广州
深圳
合肥
福州
海口
南京
成都
沈阳
武汉
太原
昆明
杭州
长春
拉萨
银川
兰州
南宁
郑州
南昌
长沙
贵阳
青岛
济南
西安
苏州
无锡
宁波
大连
东莞
乌鲁木齐
呼和浩特
哈尔滨
石家庄
专业知识
法律知识
法律百科
法律法规
法律专题
刑法罪名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律师文集
律师服务
免费法律咨询
电话咨询律师
律师在线咨询
律师收费标准
法律视频问答
精选解答
请输入您的问题,律师最快9秒应答
立即咨询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找律师
北京律师
北京专业律师
地图律师
行家律师
法律咨询
问题库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
法律知识
法律百科
法律专题
法律法规
办事直通车
律师说法
普法视频
语音解答
图文解答
律师费标准
精品栏目
罪名库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生活
律图首页
>
法律咨询
>
浙江法律咨询
>
杭州法律咨询
>
杭州其他法律咨询
>
请问反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是什么?
请问反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是什么?
浙江 - 杭州
其他
2018-01-08 19:58:01
1
位律师回复
律师回复
法律小助手
在线咨询
地区:浙江 - 杭州
保护正当竞争
2018-01-08 06:46:01 回复
查看更多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解答仅供参考,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其他人都在看:
杭州律师
其他律师
北京其他律师
更多律师>
优选本地律师推荐
王雨昕律师团队
团队规模:30-49人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立即咨询
北京律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律界...事务所
擅长:知识产权、建设工程纠纷、债权债务
立即咨询
吴中律师
合伙人
北京市中...事务所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医疗纠纷
立即咨询
陈瑶律师
执业:
15年
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广...事务所
擅长:房产纠纷、征地拆迁、婚姻家庭
立即咨询
最新推荐
知识科普
优质咨询
女人离婚后财产该如何分割
女人离婚后房产归谁了
女人离婚后能继承房产吗
女人离婚后抚养权归谁
女人离婚后要抚养权吗
离婚协议上的房产如何变更
离婚协议上的房产份额如何确定
离婚协议上赠送房产如何处理
离婚协议上写的赔偿如何支付吗
离婚协议上房产变更后如何处理
爸爸工伤死亡家属能获得哪些赔偿
企业工伤的赔偿怎么算
工伤没签劳动合同该怎么索赔
工伤赔偿可以起诉股东吗
劳动法中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怎样才能很快拿回工资
老板称工伤是自己故意的怎么办
如果没有提前30天提离职会承担什么后果
劳动合同无故解雇赔偿标准是什么
热门城市:
北京律师
上海律师
广州律师
深圳律师
成都律师
重庆律师
杭州律师
西安律师
武汉律师
苏州律师
郑州律师
南京律师
天津律师
长沙律师
东莞律师
宁波律师
佛山律师
合肥律师
青岛律师
昆明律师
沈阳律师
济南律师
无锡律师
厦门律师
福州律师
温州律师
大连律师
贵阳律师
南宁律师
石家庄律师
太原律师
南昌律师
哈尔滨律师
展开
热门专长:
杭州其他律师
宁波其他律师
温州其他律师
舟山其他律师
绍兴其他律师
衢州其他律师
嘉兴其他律师
湖州其他律师
金华其他律师
丽水其他律师
台州其他律师
上虞其他律师
展开
城市推荐:
舟山律师
绍兴律师
衢州律师
嘉兴律师
湖州律师
金华律师
丽水律师
台州律师
上虞律师
展开
区县推荐:
临平区律师
钱塘区律师
西湖区律师
拱墅区律师
萧山区律师
滨江区律师
余杭区律师
上城区律师
临安区律师
富阳区律师
桐庐县律师
建德市律师
淳安县律师
展开
全部
相关精选问答
反不正当竞争法违法经营额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解析: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相关法律法规,政府以及其下属部门有权规定购买特定种类或品牌之商品的事宜。然而,若此种做法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限制了其他合法经营者的贸易活动乃至商品在地域间的正常流动,且造成了严重后果时,则可能构成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024-05-12
4.9w 浏览
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解析:在经过湖南省人民政府的认真审议与批复,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严格核准之后,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于近期发布了一份重要文件——《关于湖南省2022年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简称:湘人社规〔2022〕6号),该通知明确指出从2022年4月1日开始,对全省各个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仅仅涉及应发金额,还囊括了劳动者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等相关内容。具体而言,湖南省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分为月度和小时两种形式,其中又以月度工资为主。以此计算,我们可以得知新的月度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职劳动者)将划分为三个不同档次,分别为每月1930人民币、1740人民币以及1550人民币;而对于那些非全职工作的劳动者,其所适用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会根据不同岗位,设立三个相应档次,分别为每小时对应的19人民币、17人民币或者15人民币不等。进一步的详细信息,敬请查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正式通告。法律依据: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是指职工的基本工资,而是指包括基本工资在内的职工的全部收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应包括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奖金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发放的物价补偿性质的津(补)贴。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来讲,最低工资标准只适用于在岗职工,它不适用于退休人员、内退职工、待岗职工和下岗职工。
2024-04-27
3.5w 浏览
反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时效多少年
[律师回复]1、一般是三年,有的是一年,最长不超过20年。不同的案子诉讼时效期间是不一样的。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实体上的请求权,也就是胜诉权,但程序上的请求权并未丧失,还有权行使。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3-07-27
4.3w 浏览
反不正当竞争法刑事责任是怎么的,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专业分析:为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竞争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此条规定了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所有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2023-07-20
5w 浏览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有什么
[律师回复]1、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上看,反垄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拒垄断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有依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2、从行为方式上看,垄断主要是企业(厂商)以独占、寡占及联合行为等控制市场,排斥或限制竞争,各种形式的垄断协议或垄断组织(托拉斯、卡特尔、辛迪加、康采恩等)是设置市场壁垒,阻碍他人进入市场的通常表现形式,因而,垄断常表现为一种合同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3、从行为的救济和制裁看,反垄断法自其诞生之初就强调国家或行政机关的主动干预,而无论大陆法国家还是英美法国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采取私法救济,国家对其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于垄断行为来说,前者主要是侵害私人的利益,因而主要是通过私人诉讼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后者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常通过行政程序来制止垄断行为,甚至用刑罚来惩罚严重垄断行为。4、从法理的正义性及其具体规定的变化看,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违法性是永恒的,在人类法律哲学和道德规范中永远也不会有正名的时侯。而垄断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是会反复的,体现的是国家在产业政策上的变化。这就决定了反垄断法律制度是相对多变,需要经常修正的,而且这样的修正并非只增不改,常常会改变原本违法的一些行为的性质,对它们放宽限制。
2023-07-14
3.9w 浏览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类型
[律师回复]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5.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6.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7.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8.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9.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10.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
2023-07-11
4.8w 浏览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内容有:1、混淆行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2、虚假宣传。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3、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5、低价倾销。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6、不正当有奖销售。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上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当手段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7、诋毁商誉。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商誉是社会公众对市场经营主体名誉的综合性积极评价。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2023-07-10
3.8w 浏览
反正当竞争法有哪些类型
[律师回复]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5.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6.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7.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8.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9.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10.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
2023-07-02
3.9w 浏览
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有什么
[律师回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有: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2023-07-01
5w 浏览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哪些有奖销售
[律师回复]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提问者,该问题重复提问,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有奖销售行为”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第十三条,该条文列举了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如下行为,即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对第十三条第一款做了详细解释和列明:第三条 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2023-06-22
4.3w 浏览
大家都在关心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是什么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有哪些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有哪些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呢?
查看全部
想获取更多其他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