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条,本解释所称“违法经营数额”,是指做法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做法经过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事实上销售的价格计量。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事实上销售平均价格计量。侵权产品无标价或者不能查清其事实上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量。屡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做法,未经行政处置或者刑事处罚的,违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量。本解释第三条所限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2017-12-12 11:27:4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