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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1391081390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
你好,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相关司法解释,我认为因于开发商的原由导致到时后购房人不能获到房屋产权证,买受人能够要求开发商承受违约职责。1、根据相关的限定,由于商品房的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生活质量的,买受人能够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开发商承受违约职责;2、由于开发商的原由导致迟延交房,应承受延时违约金至于开发商说你们不履行交房手续,逾期一方解除合同是违背法律限定的,你们能够诉讼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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