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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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南家乡买下的商品房,原签订的购房合同商定2006年12月31日交房之后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的延时违约金可否应该支付?

山西 - 临汾 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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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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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

你好,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相关司法解释,我认为因于开发商的原由导致到时后购房人不能获到房屋产权证,买受人能够要求开发商承受违约职责。
1、根据相关的限定,由于商品房的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生活质量的,买受人能够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开发商承受违约职责;
2、由于开发商的原由导致迟延交房,应承受延时违约金至于开发商说你们不履行交房手续,逾期一方解除合同是违背法律限定的,你们能够诉讼另一方

2017-11-21 00:17: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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