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可能要承受全部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聘用活动中遭到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受赔偿职责。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有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限定,能够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职责。但侵权人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使人损害,受害人只有通常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职责。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限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职责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能够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职责。雇主职责就隶属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限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职责的情形,如果仅因失慎坠落,很难说其有重大过失。
2017-11-14 05:16:0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