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贪污罪现在被关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贪污罪的客观表现是什么?

宁夏 - 固原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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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做法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窃取、欺骗或者以其他手段违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做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准则的限定(试行)》(以下简称《立案准则》)解释,“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要求”。理论界通常认为,所谓“主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具体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但以其职务范围和职务地位具有调拨、支配、转移、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物的职权,在其主管期间,对公共财物具有决定权。所谓“管理”,通常是指具有监守或者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这种管理的时限通常比较长,管理人员在管理期间对所管理的公共财物具有处置权。所谓“经手‘事务的权限,经手人虽然不负责财物的管理和处置,但对公共财物具有临时的控制权。从做法手段上看,刑法在罪状中描述了四种贪污犯罪的手段,一是“侵吞”,即做法人将自己合法主管、管理、经手、使用的公共财物直接占为已有或者违法转归他人所有。二是“窃取”,即将自己或与他人共有经手、管理的公共财物秘密地据为己有,实质上是一种“监守自盗”做法。三是“欺骗”,即做法人采取虚构事实或掩瞒事实真相的方法,违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做法。四是“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欺骗”手段之外的违法占有手段。如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限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在5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做法,以贪污定罪处罚

2017-10-18 08:13: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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