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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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坏账损失是隶属哪个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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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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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

坏账损失(一)坏账损失的核销方法《税前扣除办法》第45条限定,原则上采用直接核销法,采用备抵法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准许。
(二)确认坏账的六个要求(《税前扣除办法》第47条)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够清,偿的应收账款;
②债务人丧命或被依法宣告丧命、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够清偿的应收账款;
③债务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意外,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不能清偿的应收账款;
④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不能清偿的应收账款;
⑤逾期3年以上仍未要回的应收账款;“逾期3年以上仍未要回的应收账款”是指纳税人对债务人已停止供应货物或劳动且最后一笔应收账款逾期3年以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0]395)⑥国家税务总局准许核销的应收账款。从2000年1月1日起,电信公司的用户新欠的月租费、通话费,拖延时间超出1年仍不能要回的,由电信公司提议申请并提供有关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作为坏账损失处置。用户在2000年1月1日之前拖延的月租费、通话费,仍按照原限定执行,拖延时间超出3年仍不能要回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作为坏账损失处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公司有关公司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三)直接核销法提取坏账准备的纳税人事实上发生的坏账超出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坏账要回时,应相应增加应纳所得。(《税前扣除办法》第45条)(四)备抵法
1、计提比例经准许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限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出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税前扣除办法》第46条)保险公司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不得超出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公司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906号特例:金融公司按照《关于金融公司应收息金税务处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的限定执行的,其不在提取坏账准备金,但对符合税收限定的坏账损失,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2、计提基数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动等原由,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动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税前扣除办法》第46条)应收账款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应收票据的金额。(苏国税发[2002]80号)《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限定,公司可提取5‰的坏账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应予公司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公司会计规则》的限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司会计规则》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通知》第八条“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公司年末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不包括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往来账款。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司会计规则〉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147号特例: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税前扣除办法》第48条)
3、坏账损失扣除办法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事实上发生的坏账损失,超出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要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税前扣除办法》第45条)
4、取消提取坏帐准备金核算方法审批管理《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限定,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原则上应按事实上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准许,也能够提取坏帐准备金。取消该审批事项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加强管理工作:
1.应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请时说明坏帐、呆帐损失采取直接核销法还是备抵法。
2.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审核纳税人申请扣除的已计提准备金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重点是纳税人申请扣除的准备金数额,可否按照《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金融公司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的限定执行,其计量基数和比例有无超出限定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公司所得税审批事项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取消提取坏帐准备金核算方法审批管理后,纳税人在解决税务登记,进行税种认定时,可自主选择采取直接核销法或备抵法。以后年度需要改变核销方法的,应在变换核销方法的首个纳税年度按限定报送变换原由、董事会(厂长办公会)决议等。鉴于会计规则限定公司只能采用备抵法核销坏帐损失,因此纳税人不得将坏帐核销方法由备抵法变换为直接核销法。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公司所得税审批事项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215号(五)已核销坏账要回的税务处置纳税人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坏帐处置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要回时,应计入要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实施细则》财法[1994]3号已核销的坏账要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税前扣除办法》第45条)(六)不得作为坏账扣除的限定
1、公司直接借出款项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除金融保险公司等国家限定应予从事信贷业务的公司外,其他公司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停业、丧命等原由不能要回或逾期不能要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公司委托金融保险公司等国家限定应予从事信贷业务的公司贷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停业、丧命等原由不能要回或逾期不能要回的,允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摘自国税函[2000]579号)
2、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税前扣除办法》第48条)特殊:国税函〔2000〕945号限定,关联公司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裁判欠债方破产,破产公司的财产不够以清偿的欠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应予债权方公司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七)坏账损失的审批
1、基本限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经过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到自然灾害等人类不能抗拒因素导致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准许后,允予在交纳公司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准许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公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
2、事业单位限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公司单位在生产经营经过中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到自然灾害等人类不能抗拒因素导致的非常损失,能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限定的流程,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准许后,允予在交纳公司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准许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公司单位公司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065号
3、江苏省限定纳税人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附报下列资料,并说明有关情况:
(1)填报《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如实反映债务人(保证人)的基本情况;坏账形成的原由及经过;债务人破产、撤销或丧命、失踪的主要原由;受灾及意外意外损失的情况;采取的信用政策、催收情况及申请核销的坏账金额;
(2)法院关于债务人(保证人)破产终结裁定书债权人向法院提诉讼讼,经法院裁定后仍不能要回应收账款的终结裁定书;法院关于保证人的保证无效且不承受职责的裁定书;县以上工商局出具的注销、注销营业执照复印件;气象、消防等部门出具的受灾日的气象报告及受灾情况的证明;保险公司的赔付证明;公安、保险、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保证人)丧命后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法院宣告债务人(保证人)失踪、丧命的证明;
(3)申请及确认债权的证明;由债务人(保证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当地财政、税务等部门人员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出具的财产评估、清算、分配报告;
(4)销售合同劳动合同、委托借贷合同的复印件;发出商品及提供劳动的证明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复印件;
(5)受偿财产清单及估价证明、受偿财产变现入账的发票及会计凭证。审批权限:以每次报批金额大小确定审批权限,但同一债务方的坏账损失不得分次报批。
(1)坏账损失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经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局审批;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局审批后,报省辖市国税局备案;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逐级报送省辖市国税局准许;1000万元以上,逐级报送省辖市国税局准许后,报省国税局备案。
(2)省电力公司所属汇总纳税人员公司发生的坏账损失,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第121号

2017-10-08 19:58: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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