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主要有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在涉及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民事纠纷中,越来越多的权利人把矛头直指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一是由于网络信息传播的分散性、广泛性和隐蔽性导致单个传播侵权作品的用户难以确定;
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向用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取费用,直接获取了经济利益,或者通过提供服务本身实现某种经营目的,获取间接经济利益;
三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诚信经营、合理注意的义务;
四是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比单个用户更具有经济实力,更有能力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可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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