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是什么

山西 - 运城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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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 - 运城

《行政监察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2021-07-28 14:31: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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