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受托人的损害赔偿怎么承担

江西 - 九江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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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答疑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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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2021-07-07 14:32: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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