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解除有何特别规定

青海 - 海北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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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桥区法务

地区:青海 - 海北

1、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
2、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2021-07-05 11:38: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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