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由个人出资的,当产权是在结婚前取得并且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的,应该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结婚前已经还清贷款,只是婚后取得产证但又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的,也应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结婚前一方支付了首付款且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还房贷的,这种情形应当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支付的贷款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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