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优先管辖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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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案件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接连遇到两个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管辖方面的问题,的处理截然不同,结局都对我方当事人不利,当事人因此对代理律师意见很大,真应了“法官一句话,律师糗死人”。案例一:张某通过上海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派遣到某外国公司深圳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办”)任职电脑工程师,由深圳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代为张某办理社会保险。2008年底深圳办拟关闭,但该办负责人却未能妥善处理好员工清退补偿事宜,引起包括张某在内的多位员工不满,后张某委托本律师以深圳办、深圳公司、上海公司分别为第
一、
二、三被申请人向深圳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提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多项请求,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张某大部分请求。张某对裁决基本满意,接到裁决书后考虑了一周,反复征求代理人的意见,后因担心深圳办恶意缠讼,遂以深圳办、上海公司、深圳公司分别为被告
一、
二、三向深圳某区,准备一旦三单位不再撤回己方。但立案当天,上海某区来电,称上海公司在该院以张某及深圳办为被告,而且时间在张某之前,因此该取得管辖权。张某不满,来电质问:你不是说对方应当在深圳吗这篇文章很有用,把他分享到新浪微博!

2021-06-28 15:2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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