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专属管辖与仲裁协议的优先性问题,实际上两者并非存在着绝对的约束关系。
若当前待审案子归于法院专属管辖之内,但事前已经订立了仲裁条款,此时便应依照该仲裁条款进行法定程序处置。
在此种情况之下,相关各方既可选择以仲裁这一途经来协商解决纷争,规避专属管辖所带来的种种局限性,同时亦可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待裁定仲裁结果之后,单方面如未能遵守此类裁定,对方依约有权将仲裁裁决呈请依法实行。
专属管辖,严格定义为法律、法规特意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种类的法院负责审判,其他司法机构无法涉足其中,同时不容许各方当事人私自改变管辖范围。
专属管辖具备优先权、排他性以及强制性的特质。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专属管辖具备强制效力,但当事人依然拥有协定自愿采用仲裁裁判的权利来解决争端,此举便可不受专属管辖的约束与影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