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给自己的债权人以做抵消的,后该企业被申请破产

山东 - 德州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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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法务团

地区:山东 - 德州

你好!企业法人把自己的债权转让给自己的债权人以做抵消的,其本质上是清偿债务。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
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子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据此而言,在破产申请一年内,企业对自己的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未到期,以转让债权的方式,清偿债务的行为可以被撤销。在6个月内,企业已到达了破产界限,但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可以被撤销。同时,抵消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所负有的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消。

2021-06-12 07:2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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