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让签认罪认罚书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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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并且对事实没有异议。

1.检察院让签认罪认罚书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3.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4.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如果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理应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允许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相关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如果检察院让签认罪认罚书,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并且对事实是没有异议的。如果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那么是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


2021-05-12 17:59: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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