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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法务团
地区:河南 - 洛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综上所述,民事纠纷交纳受理费的时间是人民法院立案之后,开庭之后有可能会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请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时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但是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没有开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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