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出资2000元合伙开设个体商店。因经营不善,欠债多万元

山西 - 朔州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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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谈判法务

地区:山西 - 朔州

1、合伙人对合伙期间所负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  
3、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超过自己亏损负担比例的,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021-04-26 16:4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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