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精神病犯罪嫌疑人,说是在一次发病的时候,刺伤了受害者,受害者的家属不肯罢休,已经是闹上了法院,对于这个事件,甲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呢

四川 - 成都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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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 - 成都

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可以进行刑事处罚: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2021-04-14 21:0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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