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同逾期还款违约金标准的参考依据是怎么规定的

河北 - 石家庄 个人债务
1位律师回复

拉萨诉讼咨询

地区:河北 - 石家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事实上,如果有证据证明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守约方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标准的,但是,只要双方约定的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没有超过同时期央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的4倍,也不能随便请求法院降低。


2021-04-12 17:33:59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石家庄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