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之诉的管辖

黑龙江 - 齐齐哈尔 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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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说法

地区:黑龙江 - 齐齐哈尔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而提起的非常规救济程序,故应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管辖
若需要撤销的是一审的裁判,则由一审受理。若要撤销的是二审的裁判,则由二审受理。
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在主体上必须是有的第三人,而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得行使。
第二,第三人的撤销权之诉的提起必须是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等不服,所以一般是在二审或上诉的情况下进行,一审一般第三人是作为类似于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
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遵循方便当事人的原则,与原告的管辖一致。

2021-03-31 08:51: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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