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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法务团
地区:广东 - 东莞
根据《民事诉讼法》193条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所以,支付令生效的时间为经过15天的异议期。马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天里,不提异议又不履行偿还债务的,高某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马某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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