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期和质量责任的区别

安徽 - 宣城 工程质量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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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诉讼咨询

地区:安徽 - 宣城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保修期与缺陷责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计算日期起始时间不同。
1、保修期的起算日期从业主工程师发给工程竣工证书之日算起;
2、缺陷责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
二、保修期限不同。
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2、缺陷责一般有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管理中约定。
三、两者遵循的法律依据不同。
1、保修期遵循的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缺陷责遵循的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021-03-27 22:25: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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