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法律,就可以推断出,如果两家专业分包作为联合体中标,作为联合体的各方应共同和找别人签订分包合同。(a)如果在和总包签订分包合同时,签订一家有未签合同的一家的授权,可以代为其签署该分包合同,那么,按照《合同法》中的代理规定,可以认定是两家,作为联合体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b)如果在和总包签订分包合同时,签订一家没有未签合同的一家的授权,则对于这个问题则是有争议的。这要结合分包合同签订的主体、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从合同的相对性角度,目前比较倾向性的意见是分包合同只是和这一家签订的。
2021-03-27 14:52:4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