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相关法律及您的描述可知,王晓二可以单方终止妊娠。生育权是指公民依法通过两性自然或人工受精受孕、怀胎、分娩以及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养育后代的权利。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具有专属性和支配性,由于男女性别、生理机能和分工的差异,丈夫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妻子来实现。现在王晓二想在未经王晓二丈夫沈某同意终止妊娠,虽然可能对王晓二们的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关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权,故王晓二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法官提示:虽然法律上认定王晓二单方擅自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但王晓二丈夫可以以此为理由向王晓二提出离婚,所以这会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在调解无效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具体问题建议聘请律师帮助,更多问题欢迎来电来所咨询,谢谢。
2021-03-27 14:36: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