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4.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特别关注: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七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一般送达判决书采取的办法有六种:
(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
(四)、邮寄送达
(五)、转交送达
(六)、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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