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13910813902
在线咨询
服务时间:09:00 - 21:00

继承案件:父亲死亡,作为非继承人的阿姨将银行存款以低

江苏 - 苏州 遗产继承
1位律师回复

洪昊律师

1391081390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

首先要确定你的这位阿姨是不是继承人这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你的父亲和阿姨如果是在1994年以前一起生活,那么就构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两个人之间是相互享有继承权的,这三十多万就应该有她的一半,剩下的十五万应当返还给你。如果是1994年以后在一起生活的,那么应当按照同居关系来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一般的共同财产来处理,这样你的阿姨就不享有继承权,那么他取走这三十多万抛出一部分他本该得到的共同财产剩余的都应返还给你。现在你应该做的就是协商要回你自己应该得到的财产,协商不成功的话只有向人民法,至于如何取证,你可以自己或者申请到银行去查询你父亲留给你的账号在你父亲去世之后的资金进出项目,这是比较有利的证据。如果是她拿了钱去挥霍或者干别的事情了,那么就只有等到判决下来进行强制执行了,执行她的其他财产。

2021-03-13 15:02:32 回复
其他人都在看:
苏州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洪昊律师北京-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