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所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是十月份十号,到时间后,乙一直是没有交付货物,甲打电话去询问才得知,生产的数量还不够,于是就要拖延交付,甲因此要解除合同,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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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北 - 石家庄

1、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起生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签订合同,可以授权代理人代理进行,授权委托手续合法即可。3、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或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发生时,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2021-03-11 18:0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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