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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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发生了一次意外之后导致自己身体特发生严重的疾病就决定要去立下遗嘱了。那么祖父不知道在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是否是属于有效的呢?

安徽 - 阜阳 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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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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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

你好,1、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2、【遗嘱的形式】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3、【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4、【特留份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5、【遗嘱的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021-02-27 17:17: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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