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代理权的人签的合同,被代理人不追认的,由无权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 无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称为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即属于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三种情况;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人知道对方无代理权或者恶意串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2021-02-11 08:10:3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