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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法务
地区:山东 - 潍坊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醉驾处罚标准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领取;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领取;醉驾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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