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军警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

广西 - 百色 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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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务

地区:广西 - 百色

1、本罪的客体,是军队的良好信誉及其正常活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是指假冒军人名义,进行炫耀,实施欺骗活动。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穿戴军人服饰行骗,使用伪造的军人证件行骗,等等。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所谓非法利益。既包括金钱、财物等物质利益,也包括荣誉待遇、异性的等非物质利益。若行为人谋取的不是非法利益,例如,行为人为了顺利住宿或购买车船票而冒充军人的,单纯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而冒充军人的,等等,不构成本罪。

一般来说,大多数的公民对军警都是比较信赖的,有些人就会利用这个特点冒充军警去实施抢夺财物的行为。财物被抢夺的公民、单位,不管是否发现对方是冒充军警而实施的抢夺行为,都可以到公安机关报警


2021-01-30 06:34: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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