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著作权转让的区别

湖南 - 长沙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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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著作权的转让引起著作权权利主体的变更,受让人在转让完成之后成为新的著作权人,他对作品享有相应的财产所有权,他既可以使用它,也可以处分它,并获得相应的收益;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并没有这种效力,被许可人因许可使用合同获得的仅仅是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作品的权利。因此他通常又被称为作品使用者,而不能称为著作权人。他的处分权受到约定条件的严格限制。

其次,著作权的转让无所谓期限的问题,即它总是指将著作权或者其部分在整个著作权保护期内让渡给他人。除非有民法上关于民事行为绝对无效或者相对无效的理由,如合同违法、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等等,否则著作权的一旦转让出去便是不可逆转的;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通常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许可使用期届满而著作权保护期尚有余的话被许可的权利又回归著作权人。

对于著作权使用的具体费用标准,是属于商业收费行为,具体的标准可以由双方依据该著作权在使用后是否产生经济效益,以及产生的收益大小来确定,一般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来进行分配处理,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2021-01-29 05:54: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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