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与行政诉讼法关于时效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新疆 - 昌吉 环境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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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污染损害赔偿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关于环境问题的行政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

①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诉讼时效为15天;

②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为3个月。

《环境保护法》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诉讼时效为15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不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提起的是侵权诉讼,向污染环境的个人或者法人索赔那么适用《环保法》关于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提起的是行政诉讼,是基于对行政决议不服,那么适用《行政诉讼法》。

2021-01-24 18:30: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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