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乙的存折拿到市信用社作抵押贷款,用私刻的乙的私章,并以乙之名与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合同,共贷款36万元,期限自2016年9月16日至12月16日。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福建 - 南平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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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福建 - 南平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021-01-14 04:31: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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