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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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爷家住小区11栋1103室,隔壁1104的业主将杂物堆在楼梯走廊上,楼道是否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杂物所有人在楼道内放置物品已经对其他业主造成了通行不便,形成了安全隐患,李大爷能不那么主张他搬走杂物?

湖南 - 常德 家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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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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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

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楼道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杂物所有人在楼道内放置物品已经对其他业主造成了通行不便,形成了安全隐患,同时侵害了其他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李大爷可以诉杂物的所有权人将堆放在楼道走廊的杂物搬走,排除妨害,恢复走廊正常通行。

2021-01-12 11:51: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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