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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1391081390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
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楼道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杂物所有人在楼道内放置物品已经对其他业主造成了通行不便,形成了安全隐患,同时侵害了其他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李大爷可以诉杂物的所有权人将堆放在楼道走廊的杂物搬走,排除妨害,恢复走廊正常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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