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主体怎么确定

云南 - 大理 环境行政处罚
1位律师回复

南川区法务团

地区:云南 - 大理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行政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注意的是,这些行政主体只能实施环境法律规范规定的属于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否则就是违法

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又如《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2、如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了上述公安或土地行政部门的处罚权,则主体不合法,属违法行政。若拥有环境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或法规的授权规定,授权或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权,则这些被授权的组织或被委托的组织也必须在法定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权,否则其处罚无效。

为了防止公民的、单位实施环境的污染行为,我国相关法律直接规定了,若环境污染行为实施后导致土壤被污染,那么在违法行为被发现之后,行为人需要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

2021-01-11 18:31:03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大理律师 环境保护律师 徐州环境保护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环境保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