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江西法律咨询 > 新余法律咨询 > 新余其他法律咨询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苏** 江西-新余 其他咨询 2021.04.01 09:03:40 337人阅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其他人都在看:
新余律师 其他律师 新余其他律师 更多律师>

《环境保护法》第68条列举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九种违法行为:(1)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2)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3)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4)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5)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6)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7)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8)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值得注意的是,随着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施行,不再由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改为由税务机关征收环境保护税,因此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有新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违法行为。但在2021年1月1日前,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仍按照环境保护法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在征收环境保护税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追究法律责任。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县级人民政府是否有权设定禁设区域

    专业解答县级政府依法有权设定禁止设置特定区域以管控餐饮业。对于未采取有效油烟净化措施、排放超标或在居住区建设污染项目的餐饮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授权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规执行处罚。

    2024.08.21 1332阅读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其他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