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如果在答辩期内,与案件有关系的人,提出了移送管辖的请求,且法院经过核查之后,发现自己确实没有管辖权,就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2021-01-06 14:02:29 回复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