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老公因为感情破裂而选择和平离婚,双方经过商量财产分配、儿女扶养问题等都已做出合理安排并拟定协议签字,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是民政局工作人员说我们离婚协议的形式不符合民政机关的要求,我想咨询一下形式是否也需要符合要求?

安徽 - 六安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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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咨询助手

地区:安徽 - 六安

离婚协议的形式要符合民政机关的要求?内容固然重要,但是离婚协议的形式却往往被当事人所忽视。想必大家都知道办理协议离婚需要到民政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而办理首先就要有一份合格的离婚协议,如果你写的离婚协议不符合登记机关的要求,他们是不会给你办理登记手续的。比如说,有一个当事人找我给她看离婚协议,我只看了她离婚协议的标题我就告诉她,这个协议民政机关通不过,为什么呢?她的离婚协议的标题写的是“协议”,这样写为什么不行。首先离婚协议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光光是财产问题,还涉及到你们夫妻双方是否同意离婚、孩子有谁抚养等很多婚姻家庭的问题,你这个协议的标题限制了你这个协议的内容,民政机关怎么能够通过呢?所以大家在起草离婚协议时,不要单单重视了内容,而忽视了形式,从而在民政机关吃闭门羹

2020-12-20 20:03: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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