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浙江 - 杭州 夫妻债务
1位律师回复

优选法律顾问

地区:浙江 - 杭州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离婚时,是需要对共同债务进行公平平等的分割处理的,特别是对于债务的认定情况,还需要由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么可以提交相关证据到法院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2020-12-18 14:58:11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杭州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