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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益法律通
地区:陕西 - 宝鸡
寻衅滋事故意破坏他人财物,原告要求赔偿五万元,第一、第二被告应当共同承担五万元赔偿。具体比例按照作用判决。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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